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169號 債 權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莊榮松 代 理 人 董凱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雪貞律師即高慶偉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補正經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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