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965號
債 權 人 張簡永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達克公爵金屬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台端所附郵政匯票,抬頭有誤
,無法辦理入帳,同時檢還)。
二、債務人達克公爵金屬貿易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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