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672號
TYDV,109,司促,8672,20200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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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672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莊浩于(原名:莊金財)莊春菊(原名:
莊春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對債務人莊春菊(原名:李莊春菊)
  權讓與證明書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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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