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672號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莊浩于(原名:莊金財)、莊春菊(原名:李莊春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對債務人莊春菊(原名:李莊春菊)債 權讓與證明書影本。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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