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493號
債 權 人 深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曾香蓮
非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志銘即安駿汽車商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更正請求金額(通訊軟體載明債務人徐志銘即安駿汽車
商行已付部分款項)。
二、提出本件請求金額已屆清償期或已催告返還(通訊軟體
無法辨識請求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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