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493號
TYDV,109,司促,5493,20200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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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493號
債 權 人 深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曾香蓮
非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志銘即安駿汽車商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更正請求金額(通訊軟體載明債務人徐志銘即安駿汽車
    商行已付部分款項)。
  二、提出本件請求金額已屆清償期或已催告返還(通訊軟體
    無法辨識請求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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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深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