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8年度,12號
TYDV,108,司執消債更,12,20200423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號
申 報 人
即 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00000000
送達代收人 李毓倫
住台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550號7 樓 
上列當事人就債務人陳錦湄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申報債權,業經本院裁定駁回,該駁回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中,關於日期為「民國108年3月24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09年3月24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 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 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5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及原本,關於日期「民國108年3月24日 」之記載,為上述顯然誤寫之錯誤,應更正為「民國109年3 月24日」,爰依職權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