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銀行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9年度,202號
TYDM,109,易,202,2020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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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
                  109年度易字第20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法尼新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百易新創國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2人共同
代 表  人
      田書旗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志峯律師
      陳孟彥律師
被   告 黃淑霞 




選任辯護人 陳亮佑律師
      黃鈺淳律師
      雷 麗律師
被   告 陳育勝 


選任辯護人 謝杏奇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王芊諭 


選任辯護人 王仁聰律師
被   告 王雅玲 


選任辯護人 邱天一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嬿如 


選任辯護人 魏雯祈律師
      陳郁仁律師
被   告 曹念楚 



選任辯護人 李逸文律師
被   告 林瑞良 




選任辯護人 李逸文律師
被   告 吳承訓 


選任辯護人 王仁聰律師
被   告 黃邁慧 


選任辯護人 蕭縈璐律師
被   告 曾永旭 



選任辯護人 徐豪鍵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張晉嘉 



選任辯護人 吳俊儒律師
被   告 林聖元 


選任辯護人 李權宸律師
      吳善輔律師
第  三  人
即 參 與 人  百易新創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代  表  人  黃淑霞

第  三  人
即 參 與 人  易幣新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代  表  人  林瑞良
       
第  三  人
即 參 與 人  良盛新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代  表  人  林瑞良
第三人即參與人 少一雙鞋貿易商行即林瑞良(歇業)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第  三  人
即 參 與 人  肆捨五入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已命令解散)
       
代  表  人  吳宸維
代  理  人  田書旗

第  三  人
即 參 與 人  勝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代  表  人  田書旗

第  三  人
即 參 與 人  育勝新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代  表  人  陳育盛
第  三  人
即 參 與 人  土地公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代  表  人  林允中
代  理  人  王雅玲
第  三  人
即 參 與 人  享和新創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代  表  人  王雅玲
第  三  人
即 參 與 人  威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代  表  人  王芊諭
第  三  人
即 參 與 人  芊菻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代  表  人  王芊諭
第  三  人
即 參 與 人  慧承實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第  三  人
即 參 與 人  萬走股份有限公司
        (108 年12月11日府經工商字第1081374618 號
        解散)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共    同
代  表  人  吳承訓
共 同 代理人  王仁聰律師
第  三  人
即 參 與 人  甄心懷仁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108 年10月15日府經工商字第1080045777號
        解散)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代  表  人  黃邁慧
代  理  人  蕭縈璐律師
第  三  人
即 參 與 人  以太天使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代  表  人  張晉嘉
       
         (
代  理  人  吳俊儒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12444 號、18721 號、21642 號、22
470 號)及追加起訴(109 年度偵字第5302號)及移送併案審理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19976 號、臺灣桃園地方
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28300 、28301 、28302 、28303 、2830
4 、28305 、28945 、28946 、28947 、28948 、28949 、2942
5 、29426 、29427 、30822 、30823 、30824 、30825 、3082
6 、30827 、31924 、31925 、31926 、31927 、31928 、3368
2 、33683 、33684 、33723 、33856 、33857 、33858 、3385
9 號、同署109 年度偵字第1588、1589、3087、3088、3128、31
29、3130、3131、3132、3133、3134、3135、4306、4307、4308
、4309、4310、4311、4312、4313、4314、4315、4316、4317、
4318、4319、4320、4321、4322、5057、5058、5059、5060、50
61、5062、5063、5302、5316、5927、5928、6961、7345、7346
、7380號),經本院合併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一、法尼新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銀行法第 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科如附表 十五編號1「主文欄」所示之罰金及沒收。
二、百易新創國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銀行 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科如 附表十五編號2「主文欄」所示之罰金及沒收。三、田書旗共同法人之負責人執行業務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 五條第三項、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如附表 十五編號3「主文欄」所示之刑(含沒收)。
四、黃淑霞共同法人之負責人執行業務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 五條第三項、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如附表 十五編號4「主文欄」所示之刑(含沒收)。
五、曹念楚共同法人之負責人執行業務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 五條第三項、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如附表 十五編號5「主文欄」所示之刑(含沒收)。
六、林瑞良共同法人之負責人執行業務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 五條第三項、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如附表 十五編號6「主文欄」所示之刑(含沒收)。
七、陳育勝共同法人之負責人執行業務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



五條第三項、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如附表 十五編號7「主文欄」所示之刑(含沒收)。
八、王雅玲共同法人之負責人執行業務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 五條第三項、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如附表 十五編號8「主文欄」所示之刑(含沒收)。
九、王芊諭共同法人之負責人執行業務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 五條第三項、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如附表 十五編號9「主文欄」所示之刑(含沒收)。
十、陳嬿如與法人之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三 項、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如附表十五編號 「主文欄」所示之刑(含沒收)。緩刑伍年,緩刑期內付 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 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 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十一、吳承訓共同法人之負責人執行業務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 十五條第三項、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如 附表十五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含沒收)。十二、黃邁慧與法人之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 三項、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如附表十五 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含沒收)。緩刑伍年。緩刑 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 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 提供壹佰伍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十三、曾永旭與法人之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 三項、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如附表十五 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含沒收)。緩刑伍年。緩刑 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 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 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十四、張晉嘉共同法人之負責人執行業務,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 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 如附表十五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含沒收)。十五、林聖元與法人之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 三項、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如附表十五 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含沒收)。緩刑伍年。緩刑 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 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 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十六、第三人肆捨五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勝璟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因附表十五編號3所示之人等違反銀行法等違法行為



而無償取得之所得金額(詳細金額詳如附表十五編號3「 主文欄」應沒收之物欄3、4部分所示),除應發還被害 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均應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十七、第三人百易新創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因附表十五編號4 所示之人等違反銀行法等違法行為而無償取得之所得金額 (詳細金額詳如附表十五編號4「主文欄」應沒收之物欄 3部分所示),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 ,均應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十八、第三人易幣新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良盛新創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少一雙鞋貿易商行即林瑞良均各因附表十五編號 6所示之人等違反銀行法等違法行為而無償取得之所得金 額(詳細金額詳如附表十五編號6「主文欄」應沒收之物 欄3、4、5部分所示),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 賠償之人外,均應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十九、第三人育勝新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附表十五編號7所示 之人等違反銀行法等違法行為而無償取得之所得金額(詳 細金額詳如附表十五編號7「主文欄」應沒收之物欄3部 分所示),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均 應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二十、第三人土地公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享和新創股份有限公司 均各因附表十五編號8所示之人等違反銀行法等違法行為 而無償取得之所得金額(詳細金額詳如附表十五編號8「 主文欄」應沒收之物欄3、4部分所示),除應發還被害 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均應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十一、第三人芊菻有限公司威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均各因附 表十五編號9所示之人等違反銀行法等違法行為而無償 取得之所得金額(詳細金額詳如附表十五編號9「主文 欄」應沒收之物欄3、4部分所示),除應發還被害人 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均應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十二、第三人慧承實業有限公司萬走股份有限公司均各因附 表十五編號所示之人等違反銀行法等違法行為而無償取 得之所得金額(詳細金額詳如附表十五編號「主文欄」 應沒收之物欄3、4部分所示),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 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均應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
二十三、第三人甄心懷仁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因附表十五編號



所示之人等違反銀行法等違法行為而無償取得之所得 金額(詳細金額詳如附表十五編號「主文欄」應沒收 之物欄3部分所示),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 償之人外,均應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二十四、第三人以太天使資本股份有限公司因附表十五編號所 示之人等違反銀行法等違法行為而無償取得之所得金額 (詳細金額詳如附表十五編號「主文欄」應沒收之物 欄3部分所示),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 人外,均應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事 實
壹、法尼新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法尼新創公司)之前身為 設於臺中市臺灣大道之絲爾登服飾股份有限公司,於106 年 3 月27日更名為法尼新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資本額為新 臺幣(下同)500 萬元,並於同月間遷址至桃園市○○區○ ○路000 號10樓之4 ,於同年8 月10日始遷移至桃園市○○ 區○○路○段000 ○0 號,該公司之原始股東為田倩宜、張 志謙、黃淑霞,而田書旗為該公司之董事長,法尼新創分別 於同年8 月起,先於桃園市○○區○○路○段000 ○0 號設 立以太幣拓礦礦機廠房,從事虛擬貨幣以太幣之挖礦,另又 於107 年1 月間起再於桃園市○○區○○路00號設置以太幣 拓礦礦機廠房,又於同年7 月間、9 月間,各於桃園市○鎮 區○○路000 號、桃園市○○區○○路○○段000 號(107 年9 月29日)先後設立以太幣拓礦礦機廠房,截至108 年1 月間約有2 千餘台礦機。並於107 年7 月間增資2 千5 百萬 元(107年8月10日核准登記),另於同年10月間因彌補虧損 而減資2 百萬元(107 年10 月16日核准登記)。⒈田書旗係法尼新創公司、百易新創國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百易控股公司,107 年5 月24日核准設立)、勝璟國際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勝璟公司,於106 年4 月28日核准設立)之負 責人,同時為肆捨五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肆捨五入公司,於 107 年2 月8 日核准設立)之實際負責人,同時亦為百易集團 之總裁,百易集團旗下除法尼新創公司、百易控股公司外,尚 有百易新創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於107 年12月28日由前名 稱「全丞食品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1 月26日核准設立)變更 名稱為百易管顧公司】、易幣新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易 幣公司,於107 年2 月26日核准設立),而萬走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萬走公司,於107 年10月26日核准設立)、以太天使資 本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以太天使資本公司,於107 年10月19日



核准設立)、育勝新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育勝新創公司 ,於107 年10月17日核准設立)、享和新創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享和新創公司,於107 年11月1 日核准設立)、威菻實業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威菻實業公司,於107 年10月30日核准設立 )、良盛新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良盛新創公司,於107 年11月2 日核准設立)、陽光區塊鏈有限公司(於107 年5 月 9 日核准設立,嗣於同年12月3 日更名為「陽光新創有限公司 」,下稱陽光公司)則為易幣公司之特別股股東,另榮謙新創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榮謙新創公司,負責人為田倩宜,田 倩宜本身亦為法尼新創公司之原始股東之一,未據起訴,另案 偵辦中),亦同為百易管顧公司之股東。田書旗為法尼新創公 司、百易控股公司、勝璟國際公司之負責人,亦為肆捨五入股 份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為前述百易集團之總裁,負責法 尼新創公司與百易控股公司即百易集團旗下各控股公司營運業 務、附件六獎金制度規劃者與財務運作之主導、決策者,與百 易集團相關控股公司營運與管理、就集團各控股公司財務之管 控與資金之調度有絕對權限及為人事任用、員工與業務人員、 顧問訓練與安排等事宜之主導者。
黃淑霞田書旗配偶,為法尼新創公司之財務總主管,負責審 核計算及發放法尼新創公司所吸收存款之紅利、業務奬金業務 ,及帳戶間金額調度等帳務與財務處理,並與田書旗2 人有決 定販售以太幣之權限,同時亦為百易新創管顧公司(原為全丞 食品行,於107 年1 月26日設立,嗣變更為百易新創管顧公司 )之負責人,並為百易集團之財務大總管,負責調度百易集團 內上述各公司間之資金往來之調度與負責審核法尼新創公司關 於礦機與外匯與各投資方案之紅利、分潤與租金及股息等發放 業務、及有審核股東往來之權限,並每月支領法尼新創公司之 薪資。
林瑞良為易幣公司與良盛新創公司之負責人,亦係法尼新創公 司執行長兼新北區業務總監,負責管理易幣公司與良盛新創公 司之業務,與招攬礦機方案、奇歐外匯與實體產業投資方案等 業務、管理法尼新創公司新北區業務員及對外講授公司吸收與 本金顯不相當之投資業務,於投資人LINE群組其他通訊軟體轉 達或分享法尼新創公司最新主推之投資方案之推動、礦場參訪 與企業參訪之陪同,協助聯絡或提供場地舉辦說明會、發放轉 交法尼新創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合約書、拓礦礦機憑證、暫 收押金收據、履約保證金、本票、提前續約切結書或每月給付 各投資人之收據、拓礦收據、挖礦分潤結算明細等資料予新北 區之投資人,並於通訊軟體相關社群內發布或公告舉辦說明會 、參訪龍潭礦場與實體產業、新創或眾創事業產業說明大會、



顧問培訓大會等各式活動之訊息。並於107 年11月間成立良盛 新創公司,為該公司之負責人,負責良盛新創公司之營運與管 理,並繼續以該公司名義招攬㈠至㈧業務,並與投資人簽立認 股協議書等文件。
曹念楚為亞瑟王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同時是勝璟公司之執 行董事,同時亦是百易控股公司之董事、且為易幣公司之監察 人(曹念楚係以亞瑟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代表擔任監察人) ,其雖無掛名任一法尼新創公司職稱,惟實際則為易幣公司之 執行長兼操盤手,亦為百易集團就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勝璟餐 飲部分之全權負責人,於舉辦易幣投資方案說明會時擔任講師 ,負責招攬業務,並設計及執行下述投資方案㈦、㈧⑴,於各 場說明會對外講授易幣公司獲利願景及投資資金配置比例、利 得比例分配(客戶與業務之分配比例)情形;並就實體產業以 太房、雲豪斯即投資方案㈧⑸⑹所有新展店資金與業外投資計 畫有審核與執行之權限。並由其配偶陳玉琪(未據起訴)就曹 念楚負責投資方案㈦與勝璟國際公司旗下餐廳之財務、帳務之 處理,及計算曹念楚負責投資方案㈦之各下線依附件七為推廣 奬金、展業奬金及管理奬金之計算、發放之金額為總整與執行 ,及與法尼新創公司行政總經理王依婷為聯繫窗口。⒌張晉嘉原為勝璟國際公司之負責人,於107 年4 月間與田書旗 簽立合作備忘錄,由田書旗出資新臺幣(下同)3500萬元購買 勝璟國際公司51 %股權,並由田書旗自同年7 月起擔任勝璟國 際公司之負責人,張晉嘉則仍為勝璟國際公司之董事,在法尼 新創公司雖無掛名任一職稱,惟亦為法尼新創公司投資方案㈦ ㈧⑸⑹之業務人員,負責招攬業務之人,並有自行召開說明會 擔任講師及製作下述投資方案㈦之投影片;並實際上負責百易 集團旗下勝璟餐飲部分雲豪斯林口店、南港店之經營與管理、 及京稜旅行社關於包機行程等旅遊投資方案業務之執行,及於 舉辦新創、眾創事業產業說明會時說明講授關於勝璟餐飲與芽 莊包機等旅遊前景、投資方案內容、獲利願景與利潤情形。另 於107 年10月間成立以太天使資本股份有限公司,為該公司之 負責人,負責以太天使資本公司之營運與管理,並繼續用以太 天使資本公司名義招攬㈦㈧業務,及於108 年5 月間起負責經 營管理設於新北市○○區○○○路○段000 巷0 號昕境廣場一 樓之以太房火鍋林口店。
陳育勝(原名陳建智,民國108 年3 月20日更名為陳育勝)原 擔任法尼新創公司之總經理,於107 年間起係擔任法尼新創公 司臺北區業務總監,負責招攬業務及管理法尼新創公司臺北區 之業務員,協助聯絡會員或顧問參加於各地區舉辦說明會或顧 問培訓大會、新創、易幣、勝璟等實體產業說明會,轉告法尼



新創公司之各投資方案與內容,發放或轉交法尼新創公司開立 予轄內投資人之統一發票、合約書、拓礦礦機憑證、暫收押金 收據、履約保證金、本票、提前續約切結書或每月給付各投資 人之收據、拓礦收據、挖礦分潤結算明細等資料予臺北區之投 資人。並於107 年10月間成立育勝新創公司,為該公司之負責 人,負責育勝新創公司之營運與管理,並繼續以該公司名義招 攬㈠至㈧業務,並與投資人簽立認股協議書等文件。⒎王雅玲係擔任法尼新創公司新竹區業務總監,負責招攬業務及 管理法尼新創公司新竹區之業務員,協助聯絡或提供場地舉辦 說明會或顧問培訓大會、並轉知轄下顧問即業務帶同其他不特 定之投資人參加活動,協助聯絡會員或顧問參加於各地區舉辦 說明會或顧問培訓大會、新創、易幣、勝璟等實體產業說明會 ,陪同轄下顧問即業務帶同其他不特定之投資人或已投資之人 至龍潭礦場參訪、新創、眾創事業之參訪活動:轉告法尼新創 公司之各投資方案與內容,發放或轉交法尼新創公司開立予轄 內投資人之統一發票、合約書、拓礦礦機憑證、暫收押金收據 、履約保證金、本票、提前續約切結書或每月給付各投資人之 收據、拓礦收據、挖礦分潤結算明細等資料予新竹區之投資人 。並於107 年11月間成立享和新創公司,為該公司之負責人, 負責享和新創公司之營運與管理,並繼續以該公司名義招攬㈠ 至㈧業務,並與投資人簽立認股協議書、眾創事業加盟協議書 、新創事業投資協議書等文件。
王芊諭係法尼新創公司臺中區業務經理(起訴書誤植為業務總 監)及總講師,負責招攬業務、管理法尼新創公司之臺中區業 務員及講師群(王芊諭、趙蓮華、趙正勤、陳嬿如林聖元) ;並與田書旗共同決定輪流在各分區分別舉辦大型說明會或顧 問培訓大會、或新創、易幣、勝璟等實體產業說明會,轉告法 尼新創公司之各投資方案與內容,發放或轉交法尼新創公司開 立予轄內投資人之統一發票、合約書、拓礦礦機憑證、暫收押 金收據、履約保證金、本票、提前續約切結書或每月給付各投 資人之收據、拓礦收據、挖礦分潤結算明細等資料予臺中區之 投資人。並於107 年10月間成立威菻實業公司,為該公司之負 責人,負責威菻實業公司之營運與管理,並繼續以該公司名義 招攬㈠至㈧業務,及在107 年底負責以威菻實業公司行為負責 人名義,擔任募集㈧⑷⑸之投資方案,並與投資人簽立認股協 議書、眾創事業加盟協議書、新創事業投資協議書等文件。⒐吳承訓慧承實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其本人並擔任法尼新創 公司高雄區業務總監,負責招攬業務及管理法尼新創公司高雄 區之業務員,並以其經營慧承實業公司名義聘僱不知情之唐雅 姿為其處理下列事宜;舉辦說明會等活動及協助轄下投資人簽



約與發放每月分潤等相關事宜,及負責聯絡或提供場地舉辦說 明會或顧問培訓大會、並轉知轄下顧問即業務帶同其他不特定 之投資人參加活動,協助聯絡會員或顧問參加於各地區舉辦說 明會或顧問培訓大會、新創、易幣、勝璟等實體產業說明會, 陪同轄下顧問即業務帶同其他不特定之投資人或已投資之人至 龍潭礦場參訪、新創、眾創事業之參訪活動:轉告法尼新創公 司之各投資方案與內容,發放或轉交法尼新創公司開立予轄內 投資人之統一發票、合約書、拓礦礦機憑證、暫收押金收據、 履約保證金、本票、提前續約切結書或每月給付各投資人之收 據、拓礦收據、挖礦分潤結算明細等資料予高雄區、臺南區之 投資人。其本人並於107 年10月間成立萬走公司,為該公司之 負責人,負責萬走公司之營運與管理,並改以萬走公司名義對 外招攬㈠至㈧業務,並負責以萬走公司負責人名義與投資人簽 立認股協議書、眾創事業加盟協議書、新創事業投資協議書等 文件。
黃邁慧則為吳承訓之女友,擔任高雄區及臺南區之業務人員與 顧問,負責招攬業務及協助吳承訓處理法尼新創公司高雄區及 臺南區之業務之推廣,及協助吳承訓於投資人LINE群組轉達法 尼新創公司最新主推之投資方案之推動與問題釋疑、礦場參訪 與企業參訪之陪同,協助吳承訓舉辦說明會、發放轉交法尼新 創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合約書、拓礦礦機憑證、暫收押金收 據、履約保證金、本票、提前續約切結書或每月給付各投資人 之收據、拓礦收據、挖礦分潤結算明細等資料予高雄區、臺南 區之投資人,並於通訊軟體相關社群內發布或公告舉辦說明會 、參訪龍潭礦場與實體產業、新創或眾創事業產業說明大會、 顧問培訓大會等各式活動之訊息,並提供其個人與其擔任負責 人之甄心懷仁企業公司之金融機構帳戶,供其男友吳承訓收取 法尼新創公司業務奬金、租金分潤,或支付予慧承、萬走下線 投資人之各期分潤與奬金之用。
曾永旭前為法尼新創公司負責人田書旗之司機,於任職期間應 田書旗要求,擔任未經登記之商號「旭升設備工作室」之負責 人,並提供其申辦且未在使用之郵局00000000000000號(下稱 曾永旭郵局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下稱 曾永旭中信商銀帳戶)、第一銀行00000000000 號(下稱曾永 旭第一銀行帳戶)、華南銀行000000000000號(下稱曾永旭華 南銀行帳戶)及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下稱曾永旭臺灣銀 行帳戶)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予黃淑霞作收受投資款項及發放 紅利,另並於107 年1 月間起擔任百易集團旗下易匯新創車業 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至108 年1 月離職),並有實際招攬業務 ,及向投資人收取投資現金、至上述銀行或郵局辦理旭升工作



室部分礦機相關提款、匯款轉帳事宜,及載送黃淑霞、楊慧伶 等行政人員至銀行存、提款、匯款轉帳等業務。⒓陳嬿如為法尼新創公司之講師,任職期間並有擔任桃園市○○ 區○○路0 段000 ○0 號之法尼新創公司龍潭礦場之導覽員, 負責於礦場導覽、說明會、顧問培訓大會時,對不特定之投資 人說明與講授投資方案㈠至㈥以太幣拓礦礦機方案之合約內容 、分紅、獲利情形,與回答投資人相關拓礦投資事宜,及於投 資人在參訪龍潭礦場決意投資時,向投資人收取投資現款再轉 交予曾永旭親交至法尼新創公司行政總經理王依婷黃淑霞, 其本人並有實際招攬業務,領取依附件六計算之業務奬金。⒔林聖元原為法尼新創公司新北區業務人員與顧問,負責招攬業 務,自107 年7 、8 月間起應田書旗要求擔任法尼新創公司之 講師,並有實際招攬業務,負責於各區舉辦說明會、顧問培訓 大會時,對不特定之投資人說明與講授以太幣礦機方案之合約 內容、分紅、投資方案獲利情形,以鼓勵投資人先後加入投資 。後期於108 年1 月9 日另成立富盛新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該公司已於108 年12月26日經新北府經司字第1088088295號解 散),為該公司之負責人,負責該公司之營運與管理,並改以 公司名義對外招攬業務。
王依婷(另案偵辦中)於早期約105 年間即為「奇歐私人財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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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百易新創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百易新創國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甄心懷仁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盛新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育勝新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法尼新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易幣新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以太天使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土地公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肆捨五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享和新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慧承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芊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