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智訴字,108年度,4號
SCDM,108,智訴,4,2020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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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智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為成


選任辯護人 任秀妍律師
      陳美惠律師
上列被告因營業秘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
第8986號、第1258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周志浩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一0八年度智訴字第四號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技術審查官執行下列職務:一、為 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 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 查證據。」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明定。二、本院審理上開案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審理之必要,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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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