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2602號
PCDV,109,司票,2602,2020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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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602號
聲 請 人 洪斌祐 



相 對 人 陳怡妙 


相 對 人 王峻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本票裁定之聲請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聲請裁定之本票正本二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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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