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513號聲 請 人 黃永鋒即濟華工業社相 對 人 陳敏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利息起算日(聲請狀及附表均未記載)。二、聲請裁定之本票正本一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