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2513號
PCDV,109,司票,2513,2020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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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513號
聲 請 人 黃永鋒即濟華工業社

相 對 人 陳敏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聲請狀及附表均未記載)。
二、聲請裁定之本票正本一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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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