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669號
PCDV,109,司促,9669,2020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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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669號
債 權 人 南投縣信義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石城 
代 理 人 何建中 
代 理 人 吳家豪 
債 務 人 田恩鐘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就本件債權已向主債務人田金榜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之
  釋明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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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