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669號債 權 人 南投縣信義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石城 代 理 人 何建中 代 理 人 吳家豪 債 務 人 田恩鐘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就本件債權已向主債務人田金榜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之 釋明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