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045號
債 權 人 仕銓冷凍空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玉葉
債 務 人 鱻霸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森霖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已依工程合約完成驗收而得向債務人請求全部工程契約價金
之釋明證據(如經債務人簽名之驗收單等)。
( 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
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
為之者,不得行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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