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253號債 權 人 元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元博 代 理 人 莊慎翔 債 務 人 饗記樂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淵智 債 務 人 京鮮食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淵智 債 務 人 張淵智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京鮮食材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資料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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