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921號債 權 人 蔡文正即嘉農蔥蒜行債 務 人 黃顯富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以所陳報地址查無此人,且同名人 數過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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