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845號債 權 人 胡百錦 債 務 人 張麗華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年籍生日等足釋別其身分之資訊( 記事欄勿省略) ( 同名人數過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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