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845號
PCDV,109,司促,11845,2020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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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845號
債 權 人 胡百錦 

債 務 人 張麗華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年籍生日等足釋別其身分之資訊(
  記事欄勿省略) ( 同名人數過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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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