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8年度,24號
PCDV,108,勞訴,24,20200430,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朱泓諺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劉和鑫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升品傢俱實業有限公司、陳秀琴間請求給
付資遣費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533,890元【計算式:(2,608,263-334,19
9)+(634,157-374,331)=2,533,890】,原應徵收第二審裁
判費39,219元,惟上訴人請求之內容,乃屬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
款所稱之工資,是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
費2/3後,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3,073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蘇 泠

1/1頁


參考資料
升品傢俱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