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05號
CHDV,107,訴,105,2020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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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5號
原   告 宗興銅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式宗 
訴訟代理人 柯勝祥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複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
複代理人  曾微茹 
被   告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小野寺博史

訴訟代理人 高進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四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攜帶系統保全服務契約書原本與補(賠)償標準條款原本到庭。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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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宗興銅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