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45號
CYDV,109,司拍,45,2020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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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許謝英 
相 對 人 賴再添 


債 務 人 鄭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次按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 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亦為同法第867條所明定。故抵押 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債權人 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鄭麗珠與聲請人因共有土地之糾 紛,於民國94年4月29日在嘉義市西區調解委員會成立調解 並經鈞院核定,調解書內容略為債務人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 15年內給付聲請人價金新臺幣(下同)3,900,000元及其利 息,債務人並提供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 擔保債權總金額16,100,000元(聲請人債權額比例:1610分 之390)之抵押權予聲請人。雖債務人於98年10月20日將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因買賣移轉登記予相對人賴再添,然 不影響聲請人之抵押權,因債務人於15年內均未依調解內容 給付,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 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嘉義市西區調解委員會94年 民調字第175號調解書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 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 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 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



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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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109年度司拍字第45號│
├──┬─────────────────────┬────────┬───────┬──────┤
│ 編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 │
│ ├───┬────┬──┬───┬─────┼────────┤權 利 範 圍│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 │
├──┼───┼────┼──┼───┼─────┼────────┼───────┼──────┤
│001 │嘉義縣│民雄鄉 │好收│竹圍後│208-1 │71 │全部 │ │
├──┼───┼────┼──┼───┼─────┼────────┼───────┤ │
│002 │嘉義縣│民雄鄉 │好收│竹圍後│208-4 │1245 │全部 │ │
├──┼───┼────┼──┼───┼─────┼────────┼───────┤ │
│003 │嘉義縣│民雄鄉 │好收│竹圍後│208-13 │93 │全部 │ │
├──┼───┼────┼──┼───┼─────┼────────┼───────┤聲請人 │
│004 │嘉義縣│民雄鄉 │好收│竹圍後│208-19 │9 │全部 │債權額比例 │
├──┼───┼────┼──┼───┼─────┼────────┼───────┤1610分之390 │
│005 │嘉義縣│民雄鄉 │好收│竹圍後│208-20 │602 │全部 │ │
├──┼───┼────┼──┼───┼─────┼────────┼───────┤ │
│006 │嘉義縣│民雄鄉 │好收│竹圍後│208-21 │62 │全部 │ │
├──┼───┼────┼──┼───┼─────┼────────┼───────┤ │
│007 │嘉義縣│民雄鄉 │好收│竹圍後│208-22 │45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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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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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