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停字第29號
聲 請 人 成利精密刀模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信助(董事)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
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林淑婷
法 官 林麗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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