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訴字第44號
上 訴 人 優酷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郁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智盛網路科技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一○七年
度訴字第四四號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佰肆拾肆萬陸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伍萬貳仟柒佰參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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