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北海商簡字第10號
原 告 三井住友海上火災保險株式會社
法定代理人 原 典之
訴訟代理人 徐崧博律師
胡俊暘律師
被 告 正利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佑民
訴訟代理人 林勝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日圓壹佰陸拾壹萬陸仟陸佰貳捌元,及自民國一0七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日圓壹佰陸拾壹萬陸仟陸佰貳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KOHYO CO.,LTD(交洋株式會社,下 稱交洋公司)前向設於印尼之訴外人PT.SULTRATUNA SAMUDR A公司(下稱託運人)進口冷凍章魚腳乙批共821箱(下稱系 爭章魚腳),託運人將系爭章魚腳委由被告運送,被告並簽 發載貨證券(號碼:ARM0000000,下爭系爭載貨證券)。託 運人於民國106年7月20日將系爭章魚腳裝載於被告提供之冷 凍貨櫃(編號CRSU0000000,下稱系爭貨櫃),並於同年7月 23日交付被告自印泥泗水以海運運送至日本東京,運送條件 為攝氏(下同)零下20度。詎料,系爭章魚腳於同年8月15 日抵達日本東京後,於同年8月19日卸貨入寄託冷藏庫時經 檢查發現系爭章魚腳存有貨品潮濕及因溫度上升解凍後結冰 之受損情形,交洋公司發現上開貨損後立即於同年8月23日 通知被告於日本之代理人即訴外人CMA CGM JAPAN株式會社 ,並於同日委請日本公證人即訴外人日本海事鑑定協會(NI PPON KAIJI KENTEI KY0KAI,下稱海事鑑定協會)出具調查 報告(下稱系爭調查報告)結果,認定系爭章魚腳受損歸因
於「系爭貨櫃屋頂上的破洞進入之周圍空氣及水份所造成運 送過程中溫度上升」,明確認定貨損原因為運送過程中因系 爭貨櫃破洞造成周圍空氣及水份進入導致溫度上升所致未達 零下20度之運送條件。因被告為載貨證券之發給人及系爭章 魚腳之運送人,未提供堪用且無瑕疵之貨櫃,致系爭章魚腳 無法維持設定運送溫度而受有損害,難謂已盡船舶適載性及 貨物照管之注意義務而無過失,被告自應就系爭章魚腳之受 損負債務不履行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經海事鑑定協 會抽樣檢測,計算出發票價值損失金額為美金1萬3288.80元 ,交洋公司以美金6萬8,880元進口系爭章魚腳,依海商法第 135條規定,自得將系爭章魚腳之進口成本(含發票價值、 運費、稅捐、保險費等費用總和)及其應有利得與原告約定 保險價額,而系爭章魚腳之保險價額為日圓837萬0,490元, 再由系爭調查報告第4頁可知本件發票價值之損失金額為美 金1萬3,288.80元,按保險價額與發票金額之比例計算貨物 損失金額為日圓161萬6,628元【計算式:837萬0,490元×(1 萬3,288元÷6萬8,880元)=161萬6,628元,元以下4捨5入】 ,是交洋公司受有日圓161萬6,628元之損失。原告為系爭章 魚腳保險人,已賠償交洋公司前述損失,並已受讓交洋公司 因系爭章魚腳受損而對被告所取得之所有權利,爰依保險法 第53條保險代位及民法第294條債權讓與之規定提起本件訴 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日圓161萬6,628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
二、被告則以:依海商法準用民法第629條之規定,交付提單於 有受領貨物權利之人時,其交付就物品所有權移轉之關係, 與物品之交付有同一效力。惟交洋公司並非系爭載貨證券之 受貨人,且系爭載貨證券亦載明需托運人背書轉讓,交洋公 司自不得對被告主張運送契約上的債務不履行。又原告主張 貨損原因為運送過程中因貨櫃破洞造成周圍空氣及水份進入 導致溫度上升所致,惟即便系爭貨櫃外觀有損傷,並不代表 在溫度的維持上會有問題,且依被告委由日本公證人SCUA M CO JAPAN(下稱被告公證人)所出具之公證報告內容載明運 送過程中的溫度穩定的維持在零下20度至攝氏零下25度,並 無大幅波動,即便有熱空氣滲入,程度也是輕微,不足以造 成影響,而系爭貨櫃在106年7月23日裝上船舶,8月6日曾在 香港轉船卸下,8月8日裝上船舶,8月15日抵達目的港,停 電期間皆僅約2小時,均為海運實務上合理且正常之裝卸時 間,非原告所指稱長達數小時,運送人確實有盡貨物照管義 務之注意義務且無過失。再系爭章魚腳於106年8月15日抵達
目的港東京,交洋公司於8月18日提領貨物,卻遲至8月23日 才通知貨損情形,遲至8月24日,相隔6天後海事鑑定協會始 到現場調查,原告未舉證證明貨物受領時之狀況與載貨證券 上記載不同。另原告未提供證據說明系爭章魚腳的後續處理 方式,並提出銷燬的證明或銷貨單據證明實際損失,原告代 位交洋公司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云云,自無理由等語,資為 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交洋公司前向印尼之託運人進口系爭章魚腳,託運人 將系爭章魚腳委由被告運送,被告並簽發系爭載貨證券予託 運人。託運人於106年7月20日將系爭章魚腳裝載於系爭貨櫃 ,並於同年7月23日交付被告自印泥泗水以海運運送至日本 東京,運送條件為零下20度。交洋公司於同年8月23日通知 被告代理人系爭章魚腳於運送過程中受損,並於同日委請海 事鑑定協會出具調查報告。原告承保交洋公司之貨物運輸保 險,保險金額為日圓837萬0,490元,並於本件事故發生後依 保險契約賠償交洋公司系爭章魚腳損害合計日圓161萬6,628 元等事實,有106年7月18託運人簽發之發貨單Invoice、 系 爭載貨證券、106年8月23日交洋公司通知函、106年8月31日 CMA CGM JAPAN回函、海事鑑定協會調查報告、貨櫃交接單 、交洋公司代位求償書及保險代位通知信函等件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29至87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均堪信為真實 。
四、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為系爭章魚腳之運送人,惟未提供堪用且無瑕 疵之貨櫃,致系爭章魚腳無法維持設定運送溫度而受有損害 ,原告已自受貨人受讓系爭章魚腳衍生之相關權利,自得以 本人名義對被告依據系爭載貨證券、運送契約及侵權行為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貨物所受之損害等語;惟為被告所否認 ,並以前揭情詞置辯。茲就本院之判斷說明如下:(一)按「海商法第104條準用民法第628條前段之結果,記名式載 貨證券除有禁止背書之記載外,其讓與方法,只須以背書方 法讓與即足,其為完全背書、略式背書或其他背書方法均在 所不問,如為略式背書,亦不生背書不連續之問題。被上訴 人提出上訴人簽發之載貨證券,其正面記載託運人為展龍公 司,受貨人係昆山公司,背面則有昆山公司與展龍公司之背 書,其背書方式係屬略式背書(空白背書),即無記載被背 書人之必要,被上訴人得以其持有載貨證券之事實,主張載 貨證券之權利。 」(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627號裁判意 旨參照)。原告主張交洋公司前向託運人印尼公司進口系爭 章魚腳,託運人印尼公司則委託被告運送系爭章魚腳,被告
之代理人PT Container Maritime Activities公司並於106 年7月23日代理被告簽發系爭載貨證券後交付予託運人印尼 公司等情,此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439頁),堪信 為真實。是稽諸系爭載貨證券記載之受通知方為交洋公司及 系爭載證券背面已記載託運人印尼公司之簽名及用印(見本 院卷第411至413頁),被告對此亦未爭執(見本院卷第439 頁),是依上開說明,縱系爭載貨證券背面無記載被背書人 ,亦不影響系爭載貨證券讓與之效力,又系爭章魚腳於106 年8月15日抵達目的地日本東京,並於106年8月19日卸貨入 寄冷藏庫後,亦係由交洋公司於108年8月23日通知被告之代 理人CMA CGM JAPAN系爭章魚腳有受損情形,且被告之代理 人CMA CGM JAPAN亦已於106年8月31日回覆已接受受損通知 ,另由其後係交洋公司將系爭章魚腳出售予下游廠商沖物產 株式會社大阪支店,此有原告提出之事故通知書、CMA CGMJ APAN函文及請求書等證物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97至405頁 ),而被告對於原告提出之上開證物亦無爭執(見本院卷第 425頁)。基上,堪認交洋公司確實為系爭章魚腳之受貨人 。
(二)按運送物到達目的地,並經受貨人請求交付後,受貨人取得 託運人因運送契約所生之權利。運送人對於運送物之喪失、 毀損或遲到,應負責任。但運送人能證明其喪失、毀損或遲 到,係因不可抗力或因運送物之性質或因託運人或受貨人之 過失而致者,不在此限。民法第644條及第634條分別定有明 文。又民法第634條規定運送人所負者為通常事變責任,除 能舉證證明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有該條但書所列情形 外,不問其喪失、毀損或遲到之原因是否可歸責於運送人之 事由,運送人均應負責。查系爭章魚腳已於106年8月15日抵 達目的地日本東京,並已由受貨人交洋公司受領貨物,是依 上開規定,交洋公司已取得託運人印尼公司因運送契約所生 之權利。又原告主張被告運送之系爭章魚腳有受損之情形, 業據提出經海事鑑定協會出具之系爭調查報告為證(見本院 卷第229至272頁)。稽諸系爭調查報告記載:「Cause of L oss or Dam age to the goods:Deterioration in quality due to arise in temperature (貨損原因:因溫度上升造 成變質)、Circumstances:However,at the last stage of devanning,the cold storage staff found that there w ere wet and/or iced cartons at the front left sec ti on.And the cold storage staff checked the container and found that there were breakages in the roof pane l (Outside)at both front is corners.(事件情形:但是
在貨物拆櫃最後階段,冷藏庫工作人員發現在貨櫃的左前區 域有潮濕及結冰的貨品箱子,經冷藏庫工作人員確認貨櫃後 發現在貨櫃的前方兩個邊角屋頂板有破洞)、Our findings : Container:The container was a 20foot reefer contai ner,manufactured in Aug.,2007 and there were square holes,size 5cm X 10cm,at both front corners of the r oof panel(outside)patched with plastic tape,and the insulation was exposed.There were gaps between the c eiling and left side wall inside at the front sectio p. Given the situation,we considered that the hole w as caused by hitting with a hard square object,proba bly a container spreader,and ambient air and water h ad obviously entered % through the defect.The icedid not respond to our silver nitrate test for saline,s o we considered that it was fresh water.(調查發現: 貨櫃:貨櫃為20呎冷凍貨櫃,於2007年8月製造,貨櫃前方 兩個邊角屋頂板上有5cm X 10cm大小之方形破洞貼有塑膠膠 帶,但無法阻絕空氣。在貨櫃的前方區域天花板和左側牆面 間有空隙。對此我們認為該破洞是由硬物撞擊造成,該硬物 可能是貨櫃吊架,而周圍空氣及水份顯然是通過該破洞進入 貨櫃。結冰部分對我們檢測鹽分的硝酸銀測試沒有反應,因 此我們認為是淡水)、Investigation:The consignee ask ed the carrier to submit copies of the container tem perature records used throughout the transportation in order to check the carrying temperature and the v essels Bay plan;however they refused.(調查:受貨人 要求運送人提供運送期間貨櫃溫度紀錄已確認運送溫度及船 上艙位配置圖,但運送人拒絕提供)、In reply to our in quiry the shipper through the consignee regarding th e condition of the cargo prior to delivery to the ca rrier,the shipper informed us as follows:The cargo was produced from March 5 to June 17,2017 and stored in the cold storage below -20°C,and the cargo was v anned at the cold storage,without any trouble(Temper ature of the cargo at -20°C),from 08:30 to 10:35 on July 17.(經我們透過收貨人詢問托運人系爭章魚腳在運送 給運送人之前的情形,托運人回覆如下:系爭章魚腳生產於 2017年3月5日到6月17日之間並存放在攝氏零下20度以下之 冷藏庫,且系爭章魚腳是於2017年7月17日8點30分至10點35 分在冷藏庫中裝櫃,期間沒有任何問題,貨物溫度在攝氏零
下20度)、We obtained the“EIR”of the container throu gh the consignee and it contained the following rema rk.EIRin Indonesia:No remarks EIR in,Japan(Out):RP L CU,ROD BE,HRR BE,HCH BE The consignee asked the ca rrier about the cause of damage to the container,but thecarrier did not have any information.(我們從受貨 人取得貨櫃交接單記載,在印尼的貨櫃交接單尚未記載貨櫃 有損傷,18在日本的貨櫃交接單則記載有四處不同損傷,受 貨人詢問運送人貨櫃損傷的原因,但運送人沒有任何資訊) 、Opinion:From the above,we are of the opinion that the damage to the cargo was attributable to a rise i n temperature due to contact with water and/or ambi ent air that entered through the holes in the con ta iner roof,in transit.(意見:根據以上,我們的調查結果 認為系爭貨損歸因於由貨櫃屋頂上的破洞進入之周圍空氣及 水份所造成運送過程中溫度上升),明確認定貨損原因為運 送過程中因貨櫃破洞造成周圍空氣及水份進入導致溫度上升 所致」等語(見本院卷第39至41頁、第47頁),堪認被告所 運送之系爭章魚腳確有受損之情形。是依上開說明,除被告 能舉證證明系爭章魚腳之毀損係因不可抗力或因運送物之性 質或因託運人印尼公司或受貨人交洋公司之過失而致者外, 否則被告就系爭章魚腳之毀損即應負責。
(三)被告雖辯稱依被告公證人所出具之系爭調查報告內容:「Th e carrying temperatures were steadily maintained aro und minus 25 deg. C(supply air)and minus 20 deg. C ( return air)throughout the voyage from Surabaya to To kyo without large fluctuations, except defrost inter vals within very short periods that should not be af fe cted at all.The return air temp seems to be somet h ing a bit high level maybe affected by warm air in gress through the dents but negligible extent not af fecting to keep the cartons in frozen cond ition(載 明運送過程中的溫度穩定的維持在攝氏零下20度至攝氏零下 25度,並無大幅波動,即便有熱空氣滲入,程度也是輕微, 不足以造成影響。)」等語(見本院卷第283頁),足證被 告所提供係符合約定且無瑕疵之貨櫃云云。查縱被告運送過 程中之溫度穩定係維持在攝氏零下20度至攝氏零下25度,無 大幅波動,惟依系爭調查報告顯示在貨櫃前方有兩個邊角屋 頂板上有5cm X 10cm大小之方形破洞貼並貼有塑膠帶,但無 法阻絕空氣,且由結冰之部分經檢測鹽分的硝酸銀測試並無
反應,認定應屬淡水,故認定因貨櫃屋頂上的破洞進入之周 圍空氣及水份造成運送過程中溫度上升,應而造成系爭章魚 腳之毀損,可認被告提供之貨櫃於運送過程確有毀損之情形 。是被告上開所辨,既無法證明系爭章魚腳之毀損係因不可 抗力或因運送物之性質或因託運人印尼公司或受貨人交洋公 司之過失而致,則被告對於系爭章魚腳之毀損自應負責。(四)原告主張被告應賠償系爭章魚腳之損害,依據系爭調查報告 認定,貨物殘值(Cargo disposal)所認定之損害貨品之折 讓比率分為三級,依嚴重程度分別損害60%(即價值應打4折 )、40%(即價值應打6折)、20%(即價值應打8折):⑴Iced/ wet cartons (結冰/潮濕紙箱):60%⑵Around Iced/wet ca rtons (部分結冰/潮濕紙箱):40%⑶Slight damage(Middle section)(輕微損害(中間區域)):20%。系爭調查報告並 依附表所示(共分為兩種尺寸之冷凍章魚〈300/330、230/25 0〉,每箱重量為12公斤)呈現損害金額計算如下:①300/330 尺寸之實際運送箱數共為387箱,公證人認定第一級損害之 箱數為50箱,第二級損害之箱數為20箱,第三級損害之箱數 為0箱,換算受損數量為38箱(計算式:第一級50箱×受損比 例60%+第二級20箱×受損比例40%=38箱),每箱為12公斤, 每公斤7美金(見本院卷第45頁),因此計算出損失發票金 額即為3,192美金(計算式:38箱×12公斤/箱×7美金/公斤=3 ,192美金)。②230/250尺寸之實際運送箱數共為433箱,公 證人認定第一級損害之箱數為22箱,第二級損害之箱數為16 9箱,第三級損害之箱數為197箱,換算受損數量為120.20箱 (計算式:第一級22箱×受損比例60%+第二級169箱×受損比 例40%+第三級197箱×受損比例20%=120.20箱),每箱為12公 斤,每公斤7美金(見本院卷第45頁),因此計算出損失發 票金額即為10,096.80美金(計算式:120.20箱×12公斤/箱×7 美金/公斤=10,096.80美金),以上①②合計美金1萬3,288.80 元。而交洋公司係以美金6萬8,880.00元進口系爭章魚腳, 依系爭章魚腳之進口成本及其應有利得與原告約定之系爭章 魚腳保險價額為日圓837萬9,490元,再由上述計算出發票價 值之損失金額計美金1萬3,288.80元,按保險價額與發票金 額之比例計算貨物損失金額為日圓161萬6,628【計算式:83 7萬9,490元×(1萬3,288.80÷6萬8,880.00)≡161萬6,628元 ,元以4捨5入】;又參以受貨人交洋公司出售系爭章魚腳之 定價原為每公斤970日圓,依系爭調查報告所認定之損害程 度4折(損害60%)、6折(損害40%)、8折(損害20%),應分 別為每公斤388日圓、582日圓、776日圓。而交洋公司事後 出售產品之定價,即為未受損之貨品每公斤970日圓,並分
別依受損程度以每公斤380日圓、580日圓、770日圓予以出 售,此有請求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97至405頁),且被 告對於該請求書並無爭執(見本院卷第425頁),是原告請 求被告賠償上開貨損計日圓161萬6,628元,應屬有據。五、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日圓161萬6,628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8月21日(見本院卷第99頁)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本 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另予一一論述,併此敘明。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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