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履行契約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9年度,666號
TPSV,109,台聲,666,2020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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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666號
聲 請 人 張麗雲
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良澔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
契約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本院裁定(108年
度台上字第177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507 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177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李 瑜 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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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澔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