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09年度,1607號
TPSM,109,台上,1607,2020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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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台上字第1607號
上 訴 人 周尚翰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
8 年5 月7 日第二審判決(107 年度上訴字第3760號,起訴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1515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理 由
一、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上訴人周尚翰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5 罪 ,各處如原判決附表編號1 至5所示有期徒刑1 年2 月(共3 罪)、1 年4 月、1 年6 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 年 6 月,及為沒收諭知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固非 無見。
二、惟查:
(一)科刑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為論罪科刑及適用法律之基礎 ,凡於論罪科刑及適用法律有關之重要事實,必須詳加認 定明確記載,然後敘明其憑以認定之證據及理由,並使事 實認定與理由說明互相一致,方為合法。若所記載之事實 ,與其理由之說明不相一致,或其理由之說明,彼此互相 齟齬者,均屬判決理由矛盾之當然違背法令。
原判決事實欄記載略謂:「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上訴人,於 107 年1 月2 日12時許,至臺北市士林區士林夜市附近之 藥妝店,拿取提款卡,並於附表編號1 、3 (按即被害人 蘇朝生鍾宏德)所示提領時間、地點,提領款項共計新 臺幣(下同)10萬8,900 元」等語(見原判決第2 頁第1 行至第7 行);然於理由欄三、四則載敘:「上訴人所為 附表編號1 至3 (按編號2 被害人為劉怡婷)、5 (按即 被害人李逢榮)多次提領贓款之行為,係為達到詐欺取財 之目的」、「扣案之手機,供上訴人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絡 提領附表〈各次〉犯行所用之物」,似又認上訴人提領款 項不只附表編號1 、3 所示,則事實與理由之記載,即有 不一致。
(二)刑法修正之後,往昔允許籠統混用數行為之證據資料,認 定成立連續犯之作法,已不合時宜,當須遵守嚴謹證據法 則及罪疑唯輕原則,依一行為一罪一罰之新制,就各獨立 行為之證據資料,逐一評價檢視;其若部分行為,犯罪證



據不足,檢察官不應將之擇為起訴客體,法院亦不可率予 認定全部成立犯罪。具體以言,祇能就證據充分之該次或 數次犯行,予以追訴、審認,如係數罪,再妥適定其應執 行之刑度。
⒈原判決理由三載論:上訴人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就附表所 示各次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之 旨(見原判決第5 頁倒數第1 至3 行)。惟本案被害人有 5 人,原判決就附表編號1 至5 各次犯行詐欺成員為何人 ?如何認定「三人以上共犯」,並未詳細說明其認定之依 據。
⒉關於附表編號1 之犯行,原判決固以上訴人於附表編號1 所示提領時間第3 至5 ,即107 年1 月2 日13時49分至同 日13時51分許,提領3 次,合計5 萬9 千元,作為認定此 部分犯行之證據。惟稽諸附表編號1 帳戶提供人樊郁雯所 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顯示,附表編 號1 之被害人蘇朝生於同日匯款8 萬元至上開樊郁雯帳戶 後,隨即遭提領,上訴人稍後於同日所提領之5 萬9 千元 ,似另由案外人張美仁等匯入(見偵字第1515號卷第85頁 );原判決於其理由四亦敘載此部分上訴人提領之款項, 非被害人蘇朝生遭詐欺之款項等語(見原判決第7 頁第11 至15行)。另附表編號2 、4 、5 之犯行,原判決並未認 定係由上訴人提領;且附表編號2 所示提領時間,係在同 日11時28分至37分許,已全數提領完畢,顯然是在原判決 事實認定上訴人於同日12時許,取得附表所示提款卡之前 。則就上開犯行,如何認定上訴人有各該次犯行之分擔, 原判決未一一究明、釐清,即籠統論以數罪,非無違誤。(三)事實審法院未於審判期日,就被告有利之辯解事項與證據 ,予以調查,亦不於判決理由內加以論列,即行判決,自 屬於法有違,難昭折服。
上訴人於原審已抗辯其有精神疾病(見原審卷第41、190 、201 頁),並曾提出診斷證明書2 紙(見原審卷第44至 46頁),是否可採或不可採,原審未於判決理由內說明, 致上訴意旨得以指摘,亦欠允洽。
三、以上,或為上訴意旨指摘,或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因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的事實,作為判決的 基礎,原判決上述違背法令情形,既已影響於事實的確定, 本院尚無從為其適用法律當否的判斷,自應認原判決有撤銷 發回更審的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7條、第401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李 錦 樑
法官 蔡 彩 貞
法官 林 孟 宜
法官 吳 淑 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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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