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調解筆錄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09年度,567號
STEV,109,店簡,567,2020043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店簡字第567號
原 告 秦裕芬
被 告 陳美麗
訴訟代理人 黃瑞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調解筆錄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兩造就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移調字第424 號請求排除侵害上訴事件(原108年度上易字第627號)調解 成立,依調解內容「被上訴人(即本件被告陳美麗)應於民 國109年1月20日前自行委聘設立公司登記之修繕廠商按原審 判決附件所示之修復方式就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巷0○ 0號6樓房屋之前、後陽台及共用浴室修繕完畢。被上訴人 願偕同修繕廠商或施工人於施工前當日及完工當日向上訴人 說明施工之工序、經過,並於完工後由修繕廠商出具完工證 明予上訴人。」,惟施工期間,被告陳美麗避不見面,且未 同意針對此次修復工程讓原告依調解筆錄進行驗收。因原告 居住之房屋漏水長達數年,須確定被告有依照調解筆錄附件 內容進行修繕,惟被告未履行應有之完工當日向原告說明施 工之工序、經過之義務,而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二、按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和解成立者, 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後段、 第380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訴訟上之調解成立,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而具有執行力,債權人得以該調解筆錄為執 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查兩造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移 調字第424號請求排除侵害上訴事件,於108年12月3日調解 成立,依調解筆錄內容,被告陳美麗應於109年1月20日前自 行委聘廠商按本院107年度店訴字第4號判決附件之修復方式 就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6樓房屋之前、後陽台 及共用浴室修繕完畢,並願偕同修繕廠商或施工人員於施工 前當日及完工當日說明施工之工序、經過,並於完工後由修 繕廠商出具完工證明,有原告提出之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 上移調字第424號調解筆錄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被告於調 解成立後,未依調解筆錄內容履行,原告自得以該調解筆錄 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並無再提起訴訟請求履行之必要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履行上開調解筆錄,顯欠缺權利



保護要件。
三、依上述,原告之起訴欠缺權利保護要件,其訴顯無理由,爰 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