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09年度,330號
NHEV,109,湖小,330,2020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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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許耀中 
訴訟代理人 陳采玲 
被   告 張慧琳即張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湖小字第330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
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4 月15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09 年4
月15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莊達宏
      通   譯 黃翊庭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99,635元,及其中新台幣94,603元, 自民國108 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 計算之利 息,暨延滯第1 個月(內)新台幣300 元,延滯第2 個月新 台幣400 元,延滯第3 個月新台幣500 元之違約金。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莊達宏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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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