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08年度,1616號
TPHV,108,抗,1616,2020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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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616號
抗 告 人 蘇盈臻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桂林彩色印刷有限公司間假扣押聲明異議
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全
事聲字第8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關於假扣押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抗告法院為裁定前, 應使債權人及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民事訴訟法第528 條第1、2項定有明文,揆其立法意旨乃為保障債權人及債務 人之程序權,使法院能正確判斷原裁定當否。查本件相對人 於原法院聲請對抗告人之財產為假扣押,經原法院駁回抗告 人之異議後,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並於抗告狀表明不服之 理由,相對人亦提出陳述意見狀(見本院卷第45頁至第141 頁),是已賦予兩造陳述意見之機會,合先敘明。二、相對人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於民國95年2月6日至108年3月 15日擔任伊公司會計期間,利用職務之便,不法侵占公司款 項新臺幣(下同)741萬4,514元,伊得請求抗告人賠償上揭 損害。詎抗告人於伊提出刑事告訴後即委託房屋仲介公司銷 售其名下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房屋及坐落基地( 下稱系爭房地),顯有脫產之情形,自有予以假扣押之必要 ,並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2 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就抗告人財產於741萬4,514元範圍內 予以假扣押等語。經原法院司法事務官以108年度司裁全字 第936號裁定准伊以250萬元為抗告人供擔保後,予以假扣押 。抗告人提出異議,原法院以108年度全事聲字第82號裁定 (下稱原裁定)駁回異議,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請求廢 棄原裁定。
三、抗告意旨略以:伊為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簡有貴之同居人 ,簡有貴將其個人財務與相對人公司帳戶相互交錯使用,凡 由相對人公司轉入伊帳戶之款項均經簡有貴同意,伊並無侵 占相對人公司款項。又伊並未委託仲介公司銷售系爭房地,



且伊另有多筆不動產,本件並無日後難以強制執行之虞,自 無假扣押之必要云云。
四、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 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 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 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 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及第526條第1項、第2項定 有明文。準此,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就假扣押之原因,絲毫 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者,固應駁回其聲請;惟假 扣押之原因如經釋明而有不足,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 院認為適當者,法院仍得命供擔保以補其釋明之不足,准為 假扣押。又所謂證明者,係指當事人提出之證據方法,足使 法院產生堅強之心證,可以完全確信其主張為真實而言;所 謂釋明者,則係指當事人提出之證據未能使法院達於確信之 程度,僅在使法院得薄弱之心證,信其事實上之主張大概為 如此,二者對於法院形成心證之程度未盡相同。而所謂假扣 押之原因,即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或 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者,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 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住 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情形屬之。另假扣押為保全強 制執行方法之一種,苟合於假扣押條件,並經債權人聲敘假 扣押之原因存在,法院即得為假扣押之裁判,至債權人起訴 主張之實體上理由是否正當,乃屬本案實體問題,非假扣押 裁判中所能解決。
五、經查:
㈠相對人主張:抗告人於擔任伊公司會計期間,利用職務之便 ,不法侵占伊款項741萬4,514元,伊得請求損害賠償等情, 業據提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刑事傳票、刑事告訴狀、新北 市地籍異動索引、戶籍謄本、照片、聯邦銀行消費明細、房 屋租賃契約書、薪資表、簡有貴筆記、護照、零用金簿等為 證(見原法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936號卷《下稱司裁全卷》第 1頁背面至第4頁、本院卷第53頁至第140頁),堪認抗告人就 本件假扣押之請求已為釋明。至抗告人辯稱:伊為相對人法 定代理人簡有貴之同居人,凡由相對人公司轉入伊帳戶之款 項均經簡有貴之同意云云,核屬實體法律關係之爭執事項, 非本件假扣押裁定程序所得審酌,抗告人所辯,尚無可採。 ㈡相對人主張:抗告人於伊提出刑事告訴後即委託房屋仲介公 司銷售系爭房地,抗告人有脫產之情形,若不儘速加以保全 ,顯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並提出大家房屋



板橋層峰加盟店之營業員名片、系爭建物、土地第二類登記 謄本及建物複丈成果圖為憑(見司裁全卷第4頁背面至第7頁 )。稽諸系爭建物及土地第二類登記謄本係層峰地產有限公 司所自行列印,上開營業員名片記載層峰地產有限公司統編 資料,並參酌系爭建物複丈成果圖應非一般人可輕易取得, 足徵相對人已釋明抗告人擬銷售系爭房地等情,在一般社會 通念上,可認相對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等 情事。至抗告人雖謂其另有多筆不動產,並無日後難以強制 執行之虞云云,惟相對人已釋明抗告人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 處分之虞,其對本件假扣押之原因,並非毫無釋明,僅係釋 明有所不足,相對人既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揆諸 前揭說明,相對人本件假扣押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六、綜上,相對人聲請本件假扣押,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均 已釋明。該釋明雖有不足,惟相對人已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 明之不足,法院自得命其供擔保後准予假扣押。原裁定維持 司法事務官所為准相對人供擔保後得為假扣押之裁定,駁回 抗告人之異議,核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 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賴劍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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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桂林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層峰地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