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扣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全字,109年度,10號
TPDA,109,全,10,2020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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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全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代 表 人 蘇淑貞 


相 對 人 鵬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葉柏宣 
上列當事人間因海關緝私條例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經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109 年度全字第2 號行政訴訟裁定移送前來院,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陸仟捌佰 貳拾壹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二、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陸仟捌佰貳拾 壹元,或將相同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三、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處分人未經扣押貨物或提供適當擔保者,海關為防止其 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得於處分書送達後,聲請法院 假扣押或假處分,並免提擔保,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經聲請人以10 8 年第00000000號01處分書,處相對人罰鍰合計新臺幣(下 同)1,186,821 元,處分書經送達在案。茲因相對人未就上 開欠款提供足額擔保,聲請人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 避執行,爰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 規定,請准免供擔保 ,將相對人財產於請求事項債權額範圍內為假扣押,並提出 處分書、送達證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戶籍資料及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為相當之釋明。三、依首開規定,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相對人如為 聲請人提供擔保1,186,821 元或將相同金額提存後,得免為 或撤銷假扣押。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第297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 條、第52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鄧德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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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鵬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