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885號聲 請 人 林信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巍競、張均緯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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