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5885號
TPDV,109,司票,5885,2020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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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885號
聲 請 人 林信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巍競張均緯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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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