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384號
SCDM,109,聲,384,2020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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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84號
聲 請 人 碩禾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繼明
告訴代理人 范清銘律師
      李宛珍律師
      范銘洋律師
相 對 人 汪柏丞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涉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108 年度智訴字第
1 號),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汪柏丞律師就附表一、二所示之資料,不得為實施本院108 年度智訴字第1 號刑事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碩禾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就108 年 度智訴字第1 號案件中附表資料均涉及聲請人研發傳統鋁漿 、PERC鋁漿各種成分之使用比例、實驗數據等營業秘密,均 應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予以保護等語。
二、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 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 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 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 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 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 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 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前項規定,於他造 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 前項第一款規定之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 有該營業秘密時,不適用之。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 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 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定有明 文;再按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一 、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二、應受命令保護之營業秘密。 三、符合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事由之事實;准許秘密保持命 令之裁定,應載明受保護之營業秘密、保護之理由,及其禁 止之內容。准許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時,其裁定應送達聲請 人及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秘密保持命令自送達受秘密保持 命令之人,發生效力。駁回秘密保持命令聲請之裁定,得為



抗告,同法第12條、第13條亦有明文。是以,行為人涉犯刑 法第317 條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嫌、違反營業秘密法 及著作權法者,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規定,檢察官 雖應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惟依智慧 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本法之規 定;本法未規定者,分別依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應適 用之法律」,及同法第30條:「第8 條第1 項、第11條至第 15條、第16條第1 項規定,於審理第23條案件或其附帶民事 訴訟時,準用之」等規定,如有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者 ,自仍應適用前述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之相關規定。三、經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資料,涉及聲請人之營業秘密, 該營業秘密如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 妨害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而有 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此據聲請人提出書狀以為釋明, 本院審酌上情,業以108 年度聲字1474號裁定就被告白友欽 及其辯護人俞伯彰律師核發秘密保持命令,被告白友欽另委 任汪柏丞律師為辯護人,今聲請人就汪柏丞律師聲請核發秘 密保持令,本院為平衡兼顧聲請人之營業秘密利益及被告白 友欽訴訟上權益,認本件就相對人汪柏丞律師聲請核發秘密 保持命令,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蔡玉琪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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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08 年│ 證物名稱 │ 所在卷宗位置 │
│度聲字第14│ │ │
│74號案件 │ │ │
│聲 請 狀│ │ │
│項 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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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趙靖瑜工作紀錄簿 │106 年度偵續字第 │
│ │ │154 號卷㈠第85、86│
│ │ │頁、彌封信封內之資│




│ │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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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薛祥明扣案硬碟資料│106 年度偵續字第 │
│ │與妨害秘密之關聯整│154 號卷㈠第168 頁│
│ │理表 │、彌封信封內之資料│
├─────┼─────────┼─────────┤
│ 3 │代號與機密成分實際│106 年度偵續字第 │
│ │名稱對照表 │154 號卷㈠第356 、│
│ │ │彌封信封內之資料 │
├─────┼─────────┼─────────┤
│ 4 │趙靖瑜陳述書原本 │106 年度偵續字第 │
│ │ │154 號卷㈠第360 頁│
│ │ │、彌封信封內之資料│
├─────┼─────────┼─────────┤
│ 5 │趙靖瑜工作紀錄簿電│106 年度偵續字第 │
│ │子檔光碟 │154 號卷㈡第85頁、│
│ │ │彌封信封內之資料 │
├─────┼─────────┼─────────┤
│ 6 │代號與機密成分實際│106 年度偵續字第 │
│ │名稱對照表、薛祥明│154 號卷㈡第207 頁│
│ │陳述原本 │、彌封信封內之資料│
├─────┼─────────┼─────────┤
│ 7 │法務部調查局新竹市│106 年度偵續字第 │
│ │調查站函送彌封資料│154 號卷㈡新竹市調│
│ │1包 │站法字第1077951560│
│ │ │0 號函檢送彌封信封│
│ │ │內之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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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告訴人之玻璃粉配方│105 年度偵字第9960│
│ │表 │號卷㈠第51、62頁 │
├─────┼─────────┼─────────┤
│ 9 │扣案趙靖瑜工作日誌│105 年度偵字第9960│
│ │及配方表 │號卷㈠第94-98頁 │
├─────┼─────────┼─────────┤
│ 10 │扣案趙靖瑜工作日誌│105 年度偵字第9960│
│ │及配方表 │號卷㈠第104-106頁 │
├─────┼─────────┼─────────┤
│ 11 │扣案趙靖瑜工作紀錄│105 年度偵字第9960│
│ │及配方 │號卷㈠第108頁 │
├─────┼─────────┼─────────┤




│ 12 │扣案趙靖瑜工作日誌│105 年度偵字第9960│
│ │及配方表 │號卷㈠第110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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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趙靖瑜工作紀錄簿節│103 年度他字第2380│
│ │本 │號卷㈠第43頁正反面│
│ │ │、44頁正反面 │
├─────┼─────────┼─────────┤
│ 26 │趙靖瑜工作紀錄簿節│103 年度他字第2380│
│ │本 │號卷㈠第237 頁彌封│
│ │ │信封內 │
├─────┼─────────┼─────────┤
│ 27 │趙靖瑜扣案電腦列印│103 年度他字第2380│
│ │之照片 │號卷㈡第114 、115 │
│ │ │、116 、117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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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趙靖瑜報告鋁膠實驗│104 年度保全字第10│
│ │之簡報 │號第15、25頁彌封信│
│ │ │封袋內 │
├─────┼─────────┼─────────┤
│ 29 │趙靖瑜與研發同仁間│104 年度保全字第10│
│ │電子郵件 │號第16、25頁彌封信│
│ │ │封袋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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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本院108 年│ 證物名稱 │ 所在卷宗位置 │
│度聲字第14│ │ │
│74號案件 │ │ │
│聲 請 狀│ │ │
│項 次│ │ │
├─────┼─────────┼─────────────────────┤
│ 13 │新竹市調查站扣押物│105 年度偵字第9960號卷㈠第192 頁。 │
│ │品清單編號24「趙靖│置於105年度刑保字第1102號扣案物紙箱內 │
│ │瑜筆記本」1本 │ │
├─────┼─────────┼─────────────────────┤
│ 14 │新竹市調查站扣押物│105 年度偵字第9960號卷㈠第192 頁背面。 │
│ │品清單編號26「趙靖│置於105年度刑保字第1102號扣案物紙箱內 │
│ │瑜筆記本」5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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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移送時放置於紙箱中│牛皮紙袋共12袋(業經本院於紙袋面右下角編碼│
│ │之新竹市調查站製作│①至⑫),放置於108 執他3 號趙靖瑜案卷證資│
│ │詢問筆錄時所提示之│料之紙箱內。 │
│ │文件 │(紙袋③中電子郵件①及測試申請書、紙袋④中│
│ │ │電子郵件㈠①②、⑥至⑨、電子郵件㈡①、④至│
│ │ │⑦、紙袋⑤中電子郵件②、紙袋⑦中電子郵件①│
│ │ │、紙袋⑧中電子郵件③④、紙袋⑨中電子郵件①│
│ │ │②、紙袋⑩中電子郵件①則不在聲請範圍內)。│
├─────┼─────────┼─────────────────────┤
│ 16 │移送時放置於上開紙│105 年度偵字第9960號卷㈡第1 頁,放置於108 │
│ │箱中之移送書所載之│執他3 號趙靖瑜案卷證資料之紙箱內。 │
│ │證據二十四(「扣押│ │
│ │物相關」趙靖瑜104 │ │
│ │年7 月3 日另案扣押│ │
│ │物編號4-3 扣押物名│ │
│ │稱「工作日誌3 」翻│ │
│ │拍之DF80及DF32等玻│ │
│ │璃粉配方比例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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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趙靖瑜工作紀錄簿節│105 年度偵字第9960號卷㈡第21頁,置於該卷最│
│ │本(告證23) │末之證物袋。 │
├─────┼─────────┼─────────────────────┤
│ 18 │趙靖瑜工作紀錄簿節│106 年度偵續字第154 號卷㈡第27頁,置於該卷│
│ │本(告證24 ) │最末之證物袋。 │
├─────┼─────────┼─────────────────────┤
│ 19 │趙靖瑜工作紀錄簿節│106 年度偵續字第154 號卷㈡第27頁,置於該卷│
│ │本(告證26 ) │最末之證物袋。 │
├─────┼─────────┼─────────────────────┤
│ 23 │玻璃配方比例圖(告│105 年度他字第615 號卷第65頁(放置於彌封袋│
│ │證11 ) │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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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趙靖瑜工作紀錄節本│105 年度他字第615 號卷第69頁(放置於彌封袋│
│ │(告證14) │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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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項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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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移送時放置於上開紙│105年度偵字第9960號卷㈡第1頁,放置於108 │
│ │箱中之移送書所載之│執他3 號趙靖瑜案卷證資料之紙箱內。 │
│ │證據三十(調查站製│ │
│ │作有關磐采公司薛祥│ │




│ │明扣押物之實驗工作│ │
│ │紀錄電子檔與趙靖瑜│ │
│ │留存紙本工作紀錄簿│ │
│ │之日期/ 關鍵字相聯│ │
│ │結對照(含碩禾公司│ │
│ │傳統鋁漿及PERC漿等│ │
│ │營業秘密)表格暨附│ │
│ │件1 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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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人碩禾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碩禾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