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強制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他再字,109年度,1號
TPBA,109,他再,1,20200319,1

1/1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他再字第1號
聲 請 人 徐元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泰金控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強制執行事
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本院108年度抗字第89號
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8年度抗字第89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 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已依法於108年2月13 日以寄存方式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行政訴訟法第 73條第3項規定,該裁定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送達效 力。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查詢清單 可據,顯已逾補正期限,是其再審之聲請自難認屬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 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程怡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金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