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聲字,109年度,6號
IPCV,109,民聲,6,2020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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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Merck Sharp & Dohme Corp.(默沙東藥廠)


法定代理人 Gerard M. Devlin Jr

代 理 人 張哲倫律師
吳俐瑩律師
劉君怡   
張雅雯   
相 對 人 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勳聖   
上列當事人間保全證據,指定技術審查官張子威依智慧財產案件
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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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