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9年度,2號
CLEV,109,壢簡,2,2020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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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2號
原   告 華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姿玲 
訴訟代理人 陳盈助 
被   告 欣卿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碧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4 月15日下午2 時55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 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 付服務費事件,就請求權基礎部分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 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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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卿翔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卿翔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