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8年度,280號
KSDV,108,司執消債更,280,202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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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80號
異議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異議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 張靖豔
權人
相對人即債 李昭宏
權人
相對人即債 郁桂娟
權人
相對人即債 劉素嬌
權人
相對人即債 吳品儒
權人
相對人即債 鍾畯閎
權人
上列當事人就債務人戴豊聰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提出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張靖豔李昭宏郁桂娟劉素嬌吳品儒鍾畯閎之債 權應為零。
理 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 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 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 日內提出異議。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 人及受異議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 36 條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異議意旨略以:債權表中無擔保債權人編號第8至13號債權 人張靖豔李昭宏郁桂娟劉素嬌吳品儒鍾畯閎之債 權,其債權是否確實存在,容有質疑,是以狀請本院命債務 人或債權人提出足堪證明債權之文件,以確認債權之真實性



,爰聲明異議等語。
三、經查:
㈠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債權人等,均未於債權陳報或補報期間 報債權,雖經債務人於債權人清冊列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 債權,視為其已於申報債權期間首日為與清冊記載同一內容 債權之申報,惟異議人對上開債權聲明異議,主張倘無法提 出該筆消費借貸具體原因關係之事實與證據,該債權金額應 予剔除。
㈡相對人李昭宏鍾畯閎部分,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9日發函 命相對人即債權人李昭宏鍾畯閎限期提出債權證明文件, 該函業均於同年1月14日送達債權人清冊所指之相對人住居 所地,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相對人即債權人李昭宏鍾畯閎無正當理由逾期仍未提出,是尚難認相對人有該債權 存在,則依上開規定意旨,相對人即債權人李昭宏鍾畯閎 之債權金額應為0,異議人之異議為有理由。  ㈢相對人張靖豔郁桂娟劉素嬌吳品儒部分,經本院於民 國109年1月9日發函命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就債權之原因事 實等相關細節詳予條列說明,並提出借款予債務人之資金往 來證明文件(如為現金交付,亦需提出提領現金之交易證明 ),雖相對人張靖豔郁桂娟劉素嬌吳品儒均提出借據 及本票(相對人張靖豔僅提出借據),但均為影本,均未說 明借款原因事實,且依據上開借據所載,借款金額分別高達 新台幣(下同)60萬元、170萬元、150萬元、90萬元之金額 竟均為現金交付,但均未提領現金之交易證明,而依據一般 社會經濟現況,殊難想像上開款項能未經金融機構提領而得 隨時搬運鉅額鈔票給付。是以,本院無法認定相對人張靖豔郁桂娟劉素嬌吳品儒與債務人間之債權關係確屬真實 。
四、綜據上述,張靖豔李昭宏郁桂娟劉素嬌吳品儒、鍾 畯閎之債權均無法認定真實,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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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