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聲字,109年度,5號
IPCV,109,民聲,5,2020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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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2109年度民聲字第5號
3聲請人醫電鼎眾股份有限公司
4
5法定代理人詹志俊
6代理人賴協成律師
7相對人誠泰興業有限公司
8
9法定代理人陳宗佑
10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劉正旭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
11執行下列職務:
12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13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14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15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16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17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18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19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20法官杜惠錦
21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2本件不得抗告。
23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24書記官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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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醫電鼎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泰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