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上字第38號
上 訴 人 康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明傳
訴訟代理人 李振生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孫妙青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本院108年度勞上字第38號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上訴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捌拾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 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9年1月14日對本院108年度勞上 字第3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財產上請求部分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5,893元(599286+16607=615893) ,應徵裁判費10,080元,又非財產上請求部分,應徵裁判費 4,500元,是應徵第三審裁判費共計14,58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正上開事項, 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石有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何幸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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