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矚上重訴字第32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梁崇銘
指定辯護人 法律扶助高烊輝律師
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梁崇銘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九年一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梁崇銘前經本院認為犯修正後刑法第二百七 十二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犯嫌重大,經原審判處無期徒 刑,即伴有高度逃亡之可能,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 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 一0八年十月二日執行羈押,至一0九年一月一日止,三 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一 0九年一月二日起,依刑事訴訟法第一0八條第一項前段、第 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0八 年 十二 月 廿五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羅郁婷
法 官 陳玉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一0八 年 十二 月 廿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