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號
聲 請 人 劉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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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劉興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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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妙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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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禁止聲請人就其與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間如附表所示之保險契約辦理變更要保人、保單借款、
解約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聲請人(即要保人)清償。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
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
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
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
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
,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再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
算程序後,至更生或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前,如有為一定保
全處分或變更保全處分之必要,仍得為之。又法院裁定開始
更生或清算程序後,為保全處分及變更保全處分之期間,不
受本條例第19第2項之限制,此觀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理
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1點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4條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7年10月12日向本院聲請更生,並經
本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89號裁定於107年12月25日開始更生
程序,為保全聲請人財產、保障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權利,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子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