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小調字第2091號
聲 請 人 林建材
相 對 人 鄭乃甄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阿蓮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在卷可稽,是被告日常生活作息地點應為高雄市上開地區 ,是於發生紛爭須訴訟時,自以在該處應訴最稱便利,依民 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 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