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4年度,8號
ULDV,104,亡,8,20160602,3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亡字第8號
 
聲 請 人 許林氣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宣告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3月17日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許昭順」之記載,應更正為「許詔順」。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依規定,於非訟事件之 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秋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曉佩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