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3207號
TCDV,103,司促,13207,20140526,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207號
債 權 人 臺灣工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郭 


債 務 人 王錫明 

債 務 人 張簡惠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佰捌拾壹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工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