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2550號
TCDV,103,司促,12550,20140523,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550號
債 權 人 劉雯華 



債 務 人 壹鈞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宏瑞 


債 務 人 壹鈞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芸 
債 務 人 孔令豪 
 
一、㈠債務人壹鈞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孔令豪應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陸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壹鈞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壹鈞保全股份有限公
   司、孔令豪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壹鈞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壹鈞保全股份有限公
   司、孔令豪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竪惟

1/1頁


參考資料
壹鈞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壹鈞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