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550號
債 權 人 劉雯華
債 務 人 壹鈞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宏瑞
債 務 人 壹鈞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芸
債 務 人 孔令豪
一、㈠債務人壹鈞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孔令豪應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陸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壹鈞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壹鈞保全股份有限公
司、孔令豪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壹鈞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壹鈞保全股份有限公
司、孔令豪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竪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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