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7856號
TCDV,103,司促,7856,201403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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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856號
債 權 人 黃昭中 
債 務 人 許家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元,及其中㈠新臺幣
  叁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起,㈡新臺幣叁萬元自民
  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起,㈢新臺幣叁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
  三月十六日起,㈣新臺幣叁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六日
  起,㈤新臺幣叁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六日起,㈥新臺
  幣叁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六日起,㈦新臺幣叁萬元自
  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六日起,㈧新臺幣叁萬元自民國九十五
  年八月十六日起,㈨新臺幣叁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六
  日起,㈩新臺幣叁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六日起,新
  臺幣叁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起,新臺幣叁萬
  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起,新臺幣叁萬元自民國
  九十六年一月十六日起,新臺幣叁萬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
  月十六日起,新臺幣叁萬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六日起
  ,新臺幣叁萬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六日起,新臺幣
  叁萬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六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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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