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017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邱俊偉
債 務 人 黃錦地
債 務 人 黃山田
債 務 人 黃何勸
一、債務人黃錦地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零貳佰叁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黃錦地
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山田、黃何勸負連
帶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
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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