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4021號
TCDV,102,司促,44021,20140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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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4021號
債 權 人 云登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靖宜 
債 務 人 山富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蘇偉涵 

債 務 人 李政諺 

 
一、債務人山富實業有限公司李政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純依票據關係聲請發給
  支付命令,惟觀諸其據以請求之票號AG6178485支票1紙,因
  相對人蘇偉涵山富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且其蓋章
  係緊接在山富實業有限公司之後,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認係
  山富實業有限公司之發票行為,有卷附支票影本可稽,故相
  對人蘇偉涵應非發票人,聲請人對之請求票款,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竪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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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云登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山富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