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5428號
TCDV,102,司促,35428,20131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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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5428號
債 權 人 康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民康 
債 務 人 三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素芳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陸佰貳拾陸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債權人未遵期釋明債務人李素芳
   給付貸款及年利率百分之十之法律依據,是本院無從准其
   所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泰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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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宏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