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2279號
TCDV,102,司促,32279,20131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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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2279號
債 權 人 金振昌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文貴 


債 務 人 李擁鑫即鼎鑫烤漆浪板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捌仟貳佰零叁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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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振昌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