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178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潘秀雲
債 務 人 陳億秈即陳憶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叁仟捌佰肆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貳仟壹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
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
;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
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
新臺幣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義倩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