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1781號
TCDV,102,司促,21781,201307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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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1781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 理 人 林光佑 
債 務 人 徐成雄 
債 務 人 徐國斌 
 
一、㈠債務人徐成雄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叁萬柒仟捌
   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二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徐成雄之財產強制
   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徐國斌負清償責任。
  ㈡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
  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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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