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1781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 理 人 林光佑
債 務 人 徐成雄
債 務 人 徐國斌
一、㈠債務人徐成雄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叁萬柒仟捌
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二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徐成雄之財產強制
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徐國斌負清償責任。
㈡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
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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