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9781號
TCDV,102,司促,19781,201307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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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9781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陳玉廷 
債 務 人 邱玉琪即紀邱銀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
  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
  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
  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李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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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