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5882號
TCDV,102,司促,15882,20130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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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5882號
債 權 人 吳仁豪即金佰利水電工程行

債 務 人 林慧美即晟漢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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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