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7435號
TCDV,102,司促,7435,201304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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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7435號
債 權 人 張素秦 
債 務 人 信望愛養生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興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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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2年度司促字第7435號│
├──┬────────────┬───────────┬───────────┬───────────┤
│編號│ 發   票   日  │ 金       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  支 票 號 碼  │
│  │            │   新 臺 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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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2年2月20日      │1,000,000元      │102年2月20日     │AG0000000       │
├──┼────────────┼───────────┼───────────┼───────────┤
│002 │102年1月20日      │1,000,000元      │102年1月21日     │AG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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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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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望愛養生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